(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建芳与张之龙、邵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芳,张之龙,邵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76号原告:李建芳,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之龙,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邵山敏,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东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兵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芳诉被告张之龙、邵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关收取5300元,由原告李建芳负担。审判员 张之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