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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光明申请执行刘泽勇、陶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明,男,1938年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泽勇,男,1974年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陶鲜德,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本院受理赵光明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6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泽勇、陶鲜德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心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