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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禄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28号罪犯刘禄。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作出(2008)甘刑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本院于2009年9月6日作出(2009)大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其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辽刑三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24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