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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许某,女,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郭某,男,198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郭某婚后生育一子,婚生子尚小,同意给被告一个改过的机会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刘春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吴进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