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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翠英、姜锋、朱士强、张坤与陈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44号原告:李翠英。原告:姜锋。原告:朱士强。原告:张坤。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瓦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英、姜锋、朱士强、张坤与被告陈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英、姜锋、朱士强、张坤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翠英、姜锋、朱士强、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翠英、姜锋、朱士强、张坤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