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海松、朱秀慧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松,朱秀慧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313号申请人:张海松,男,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朱秀慧,女,2006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申请人张海松、朱秀慧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海松、朱秀慧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8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海松于2015年6月8日赔偿朱秀慧医药费257元;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