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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3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397-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397-3号案外人李大鹏。申请执行人王利军。委托代理人程亚峰。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头山乡贺家营村9组。法定代表人尉迟金慧,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利军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大鹏于2015年2月1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大鹏称:你院执行的(2013)围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调解书错误,因我与申请执行人王利军是合伙合作关系,我和王利军均投入资金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但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给王利军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出具调解书,将我投入的资金调解给了王利军,该调解书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中止执行并撤销该调解书,我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该案中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案外人李大鹏为支持自己的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了1、民事起诉状一份;2、石料加工合作协议;3、王利军同尉迟金慧签订的石料加工补充协议;4、李大鹏和王利军共同签名的证明一份;5、石料厂过账明细一份;6、北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7、入库单一份;8、借条两张。申请执行人王利军称:(2013)围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调解书产生的基础是2013年7月23日王利军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料加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在王利军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根据(2013)围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标的与李大鹏没有关系,案外人李大鹏与王利军是合伙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清算认定,与该案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王利军为支持其答辩请求,向本院提交了1、(2013)围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调解书一份;2、石料加工协议一份;3、借条一份。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称:李大鹏同王利军是否签有石料加工协议,是否合伙我们不清楚,我们确实借过李大鹏的钱,是李大鹏跟我们说王利军同意把欠王利军的钱转给李大鹏,我方才出具了证明,但后来了解到王利军并不知情。本院查明:2013年7月23日,王利军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签订《石材加工协议》、《石材加工补偿协议》约定由王利军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进行石料生产加工业务,并按协议垫资469260.00元进行设备增添及改造。王利军所垫资金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王利军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于2014男1月25日前给付王利军人民币482227.50元,案件受理费4167.00元、保全费2865.00元,合计7032.00元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承担,法院为双方出具了(2013)围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调解书。此案立案执行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有60万元的石料款存于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围执字第39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的石料款60万元协助扣划到围场法院兑现款账户,但是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协助义务。2014年12月25日本院以(2014)围执字第397-1号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存于承德县北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御道口支行的工程款60万元,2015年3月26日本院以(2014)围执字第397-2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款进行了扣划。本院认为:王利军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王利军同案外人李大鹏基于合伙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已得到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的确认,后者须进行清算后才能确定。因王利军是前者合同的相对人,且案外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证实不了调解书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大鹏的异议。案外人李大鹏、当事人王利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义顺川石材经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新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陈秀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