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智佳与被执行人黄常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智佳,黄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段智佳,男,1964年7月23日生,资兴市人。被执行人黄常进(又名黄常根),男,1962年11月17日生,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查明,何明湘系黄常进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常进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何明湘在银行的存款4650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一五年三月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