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新江申请执行牛继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江,牛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39号申请人周新江,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周庄寨村。被申请人牛继海,男,1963年4月6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吴庄寨村。周新江申请执行牛继海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民民初字第417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