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青执字第5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贾翠兰与姚荣芝、龙海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翠兰,姚荣芝,龙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青执字第589-2号申请人贾翠兰,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姚荣芝,女,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包头市青山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龙海滨,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包头市青山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贾翠兰申请执行姚荣芝、龙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青民五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姚荣芝银行存款13957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姚荣芝银行存款139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