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海霞因与被上诉人熊菲菲、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黎、王晓东、郭巧云、焦永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霞,熊菲菲,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黎,王晓东,郭巧云,焦永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霞,女,汉族,1976年7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李明路(实习),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菲菲,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楠,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黎,女,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东,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巧云,女,汉族,1949年8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永鹏,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上诉人赵海霞因与被上诉人熊菲菲、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黎、王晓东、郭巧云、焦永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海霞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海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海霞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