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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海霞因与被上诉人熊菲菲、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黎、王晓东、郭巧云、焦永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霞,熊菲菲,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黎,王晓东,郭巧云,焦永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霞,女,汉族,1976年7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李明路(实习),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菲菲,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楠,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黎,女,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东,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巧云,女,汉族,1949年8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永鹏,男,汉族,1981年12月19日出生。上诉人赵海霞因与被上诉人熊菲菲、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高黎、王晓东、郭巧云、焦永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海霞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海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海霞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