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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罗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4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顺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一公厕旁收取杨某某办理“赵洋”重庆大学电子软件专业本科毕业证所需要的照片、身份信息及20元定金。同日14时许,罗某在上述地点以300元的价格将制作好的“赵洋”重庆大学电子软件专业本科毕业证卖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二人被民警现场捉获。民警当场从杨某某处提取到上述证件,予以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毕业证上的“重庆大学”印章和一枚“重庆大学”钢印印文分别不是重庆大学使用的“重庆大学”印章和“重庆大学”钢印所盖印。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确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扣押清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1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