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国辉与陈炳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辉,陈炳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803号原告王国辉,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林庆元、陈桂文,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炳驱,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黄清国,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备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辉与被告陈炳驱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二百三十九元,由原告王国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彬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