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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祥海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海,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65-1号申请执行人:陈祥海被执行人:王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海与被执行人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鑫名下的房屋,上述房屋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