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彦秀与张生平、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秀,张生平,杨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李彦秀,女,生于1975年1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生平,男,生于1987年7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杨慧,女,生于1985年4月,回族,住宁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李彦秀诉被告张生平、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彦秀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彦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