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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彦秀与张生平、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秀,张生平,杨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李彦秀,女,生于1975年1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生平,男,生于1987年7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杨慧,女,生于1985年4月,回族,住宁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李彦秀诉被告张生平、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彦秀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彦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