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曹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