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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邹某、邹某、长春富森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洪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邹建国,邹丽辉,长春富森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洪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珲春街9-13号。法定代表人:邹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秀,系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邹建国,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邹丽辉,女,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邹丽辉,女,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长春富森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55号。法定代表人:邹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丽辉,女,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洪顺兴,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长春华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邹建国、邹丽辉、长春富森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五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