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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艺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331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拉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