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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杜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杜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