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邱杨停王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杨停,王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邱杨停,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住滕州市。担保人张伟,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敬,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杨停与被告王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敬名下的位于滕州市嘉鸿一品小区1号楼三单元2110室房产一处。担保人张伟自愿以本人名下的鲁DDP0**号车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邱杨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张伟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敬名下的位于滕州市嘉鸿一品小区1号楼三单元2110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让、抵押等毁损行为;二、查封担保人张伟名下的鲁DDP0**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让、抵押等毁损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