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小鸽、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土扁)村民委员会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土扁)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土扁)第一村民小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鸽,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土扁)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土扁)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2398号原告:崔小鸽。委托代理人:付辉,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土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小龙,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土扁)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亚卫,该小组组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叔阳,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鸽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土扁)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余王碥(土扁)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小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后1200元由原告崔小鸽承担。审 判 长 张叡婕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文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