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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定边县福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钱小豹、陈军机动车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福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钱小豹,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福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小豹,男。被执行人陈军,男。本院在执行定边县福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军,钱小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4)三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军已经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被执行人钱小豹因其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铜川市耀州区,依据法律规定已经委托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4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蒲新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宗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