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英,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刘凤英,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21960********,汉族,无业。住和林县城关镇新民街。被告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林县城关镇中喇嘛盖村。法定代表人徐润枝,公司经理。原告刘凤英诉被告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绿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凤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凤英诉称,2013年5月我到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做财务出纳工作,并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工资仅发到当年8月,2013年9月以后的工资被告至今没有给我。现在我只好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支付我拖欠的工资款44000元。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凤英自2013年5月开始在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做出纳工作,工资支付到当年8月后,剩余的工资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一直拖欠至今。庭审中,原告刘凤英提供的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的拖欠民工工资确认发放表中有其名字,该表底部有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负责人徐润枝的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的公章。现原告刘凤英因索要欠款不能,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英与被告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已经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刘凤英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属实,被告内蒙古绿邦公司应积极向原告刘凤英支付拖欠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凤英拖欠的工资款4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内蒙古绿邦圣泰蔬菜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德明人民陪审员 董团英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