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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重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霞与王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重字第26号原告:赵霞。被告:王强。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霞与被告王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霞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栋审判员 刘 壮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