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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与贵州省晴隆县奔小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贵州省晴隆县奔小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高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所地:贵阳市中华北路284号。负责人张庆典,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俊杰,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省晴隆县奔小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紫马乡高田村。法定代表人曾万阔,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贵州美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果园项目C区15栋二层。法定代表人彭家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黔高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申请执行贵州省晴隆县奔小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8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2014)黔高执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3)黔高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同年2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买受人金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2015年5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黔高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晓 莉审 判 员 杨 飞 雁代理审判员 ��刘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