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志肖与何顺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董志肖。被执行人何顺仙。本院在执行董志肖申请执行何顺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振慧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