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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志肖与何顺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董志肖。被执行人何顺仙。本院在执行董志肖申请执行何顺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译超审判员  张振慧审判员  张松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