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纯梅与被执行人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纯梅,张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贾纯梅被执行人张景峰委托代理人张宝成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克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贾纯梅与被执行人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及保证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士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