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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房改芝与袁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改芝,袁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改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浩。上诉人房改芝因与被上诉人袁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改芝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房改芝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房改芝撤回上诉。原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林代理审判员  潘龙代理审判员  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