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庄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隐瞒不良习惯骗取婚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案经公告送达,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在日照市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有松下洗衣机一台、海信空调一台、海信冰箱一台、电磁炉一个、豆浆机一个。上述财产除海信空调一台在被告处外,其他均在原告处保管。原告主张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均无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及银行存款。原告主张的债务有被告曾使用原告名下的交通银行的信用卡透支36000元用于赌博(卡号62×××86),至今仍然拖欠未予偿还。原告提供(2013)东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犯有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还提供2014年6月9日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一份,证实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本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但被告婚后未妥当处理和改正不良嗜好,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庄某于2014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18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原、被告并未和好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庄某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及债务,未向本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鉴于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故本院暂不作处理,双方可另案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李治升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秋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