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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柴在利与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在利,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柴在利。被执行人杨小兵。本院在执行柴在利与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