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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天兴与环县草原监理站草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兴,环县草原监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庆林行初字第19号原告刘天兴,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住环县甜水镇。委托代理人敬某某,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环县草原监理站。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繆某某,男,该站干部。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兴与被告环县草原监理站草原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刘天兴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天兴负担。审 判 长  李新强审 判 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