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紫君与宁波中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紫君,宁波中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张紫君。被告:宁波中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紫君诉被告宁波中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正在庭外和解,本案诉讼费尚未缴纳,现原告张紫君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文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罗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