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崔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1513号罪犯崔龙。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8)赵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崔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23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狱改积极分子,考核记功4次,单项记功2次,考核表扬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崔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