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美灼与朱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灼,朱周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蕉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郑美灼,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朱周贤,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原告郑美灼与被告朱周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亦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美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周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美灼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分别于2010年9月1日和2011年4月1日两次合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此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证,并口头约定利息,被告前期按时支付原告,去年年底开始拒不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本金,被告也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本金。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朱周贤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周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周贤分别于2010年9月1日向原告郑美灼借款人民币60000元,于2011年4月1日向原告郑美灼借款人民币40000元,两张借条均未载明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被告朱周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进行答辩并书面提供有关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朱周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其亲笔书写的借条为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被告之间对借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止的逾期还款期间的借款利息,月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周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郑美灼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朱周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亦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芳苓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