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金龙、孙丽桃、郝鹏飞、温喜龙、何文美、温玉龙、王俊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金龙、孙丽桃、郝鹏飞、温喜龙、何文美、温玉龙、王俊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玉春,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德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温金龙、孙丽桃、郝鹏飞、温喜龙、何文美、温玉龙、王俊莲。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金龙、孙丽桃、郝鹏飞、温喜龙、何文美、温玉龙、王俊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中,因借款人已将借款全部还清,故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小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