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田镇。被执行人王建国。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国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