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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6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立新、葛建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690-1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被告王立新。被告葛建义。被告李秀香。被告王照新。被告王金芝。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新、葛建义、李秀香、王照新、王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立新名下车牌号为鲁V×××××的车辆一辆。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