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峰、兰苹西、唐天军、张雪涛、唐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杨峰,兰苹西,唐天军,张雪涛,唐快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267-1号原告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剑,董事长。被告杨峰,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岳阳市。被告兰苹西,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岳阳市。被告唐天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岳阳市。被告张雪涛,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岳阳市。被告唐快兴,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岳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峰、兰苹西、唐天军、张雪涛、唐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峰、兰苹西、唐天军、张雪涛、唐快兴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峰、兰苹西、唐天军、张雪涛、唐快兴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郭喜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