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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减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减字第969号罪犯孙义,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2003年1月21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法院作出(2003)雅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义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3年4月10日起。同案犯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4月01日以(2003)川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5年6月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2010年10月2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30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0月30日减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孙义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3月4日获记功奖励,2014年7月23日获表扬奖励,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70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义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红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人民陪审员  辜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