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行立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李书须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行立初字第17号起诉人李书须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李书须的起诉状,请求本院判令偃师市人民政府按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补发拖欠的起诉人工资及其他相关福利待遇。经审查,本院认为,李书须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书须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洪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