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天执民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周旭、叶桦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周旭,叶桦,王健,陈天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被执行人周旭。被执行人叶桦。被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陈天一。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台天执民字第105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王健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王海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王健所有的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健所有的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洲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