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淑芳与王希山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芳,王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徐淑芳,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执行人王希山,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徐淑芳申请执行王希山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克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希山的账户予以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振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