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灿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灿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潘锦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辉,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达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灿波,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委托代理人:黄忠勇,广东石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荣威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灿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荣威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上诉人云浮市荣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容审判员 陈灿良审判员 严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常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