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清海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5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郑清海,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9、10、11层。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郑清海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82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清海申请再审称:一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且强行出具调解书,违背了自愿原则。故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82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再审,支持郑清海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郑清海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制作了调解书,郑清海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收了上述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双方签收调解书时,该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现郑清海申诉认为双方的调解协议违背自愿原则,且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此,郑清海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郑清海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郑清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清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丽敏审 判 员 赵 静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