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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潘宗翠、童开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潘宗翠,童开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11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王仁富.被执行人:潘宗翠。被执行人:童开礼。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宗翠、童开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6772.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