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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源利,何玩笑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源利,何玩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窦广涵,行长。被执行人梁源利,住广东省恩平市。被执行人何玩笑,住广东省恩平市。关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梁源利、何玩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梁源利应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23940元、借款本金141096.32元及利息4308.1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15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11913.66元,支付律师费15000元;何玩笑对前述梁源利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600元由梁源利、何玩笑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2014)佛城法执字第593号]拍卖了被执行人何玩笑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9号尚观御园22座103房,得拍卖成交款630976元。经分配,本案可得分配款9464.08元。除前述财产外,本院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6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