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洪斌与河北新希望天香乳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滨,河北新希望天香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18号原告马洪滨。被告河北新希望天香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东路539号。法定代表人黄代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滨与被告河北新希望天香乳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洪滨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9元,由原告马洪滨负担。审 判 长 陈维华代理审判员 齐 芳人民陪审员 吴星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