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永义与郑永福、丁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义,郑永福,丁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蔡永义,住瑞安市安阳街道云海小区6号楼1单元4B室。委托代理人谢瑞兴。被告郑永福。被告丁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义与被告郑永福、丁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文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曹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