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谢中红与黄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中红,黄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谢中红,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黄博强,男,26岁,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谢中红与被告黄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谢中红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中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中红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退还原告诉讼费400元。审 判 长 苗 勇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