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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谢中红与黄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中红,黄博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谢中红,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黄博强,男,26岁,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受理原告谢中红与被告黄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谢中红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中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中红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退还原告诉讼费400元。审 判 长  苗 勇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