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立审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米富堂与被申请人孙慧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米富堂,孙慧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立审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米富堂,男,汉族,1954年9月出生,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东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慧新,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再审申请人米富堂因与被申请人孙慧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民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米富堂申请再审称:双方已对借款利息约定另行协商处理,但原审判决仍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计息;对于双方拟共同投资而形成的50万元债务,再审申请人已偿还的45万元应予核减,因此二审认定事实有误。再审申请人委托案外人打款45万元给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当日回款30万元是独立的行为,并不必然引起抵销的法律后果,二审在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上也存在严重错误。米富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米富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米富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布仁审 判 员 吉亚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慧 关注公众号“”